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人身保险: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如年龄、期限)时给付保险金。核心特征:基于合同约定,具有商业性质,区别于社会保险等非商业保障。适用范围地域限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保险活动均适用本法。
2、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3、第四十七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释义] 本条是对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立法目的: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险业务经营:境内的保险业务,仅限由依照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保险公司炒停售违反了什么法规
保险公司炒停售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等法规,具体违规点需结合实际行为判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116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行为。
保险公司炒停售的行为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具体涉及多个层面的违规风险,需结合具体行为细节判断。
保险公司炒停售行为可能违反多项金融监管法规,主要涉及销售误导、不正当竞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违反销售误导相关规定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明确禁止保险公司及从业人员通过“即将停售”“限时优惠”等虚假或夸大信息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若停售信息不实或被刻意炒作,即构成销售误导。
保险法第92条:为什么不保护投保人现金价值利益
1、保险法第92条并非不保护投保人现金价值利益,而是因其立法核心在于保障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权益,投保人现金价值利益受其他条款保护,且其角色定位决定其权益保护重点不同。保险法立法核心与角色定位保险法立法核心是保障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权益。
2、保险法第92条不直接保护投保人现金价值利益的主要原因如下:保险运作机制: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负责支付保险费,以维持保单的有效性。而被保险人是保险保护的对象,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将直接受益,如重疾险的赔付或住院医疗险的费用报销。投保人并不直接从这些赔付或报销中受益。
3、保险法第92条主要关注的是保护投保人权益,但在实践中为何并不直接保护投保人持有的现金价值利益?首先,理解保险的组成,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关键在于保险保护的是被保险人。
4、保险法第92条并非不保护投保人现金价值利益,而是其保护的重点在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以下是具体原因:保险的核心保护对象是被保险人:在重疾险中,当被保险人罹患重疾时,保险人赔付的金额是直接给被保险人的,而非投保人。这是因为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在被保险人遭遇风险时提供经济支持。
5、保险法第92条为何不保护投保人现金价值利益,让我们一起探索其中缘由。首先,要理解保险的核心,它由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组成。保险人是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保险保护的对象,而投保人则支付保险费,支持保险运作。
保险三年索赔时效的法律规定
1、保险三年索赔时效的法律规定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具体条款及适用需结合保险类型和实际情况判断。
2、保险三年索赔时效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需结合险种、索赔情形等具体分析,核心规则如下:人寿保险与非人寿保险的时效区分 人寿保险: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保险索赔时效并非统一为三年,而是根据保险类型有所不同。在保险领域,关于索赔时效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人寿保险:对于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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